懷疑外籍看護偷東西,可以直接叫她回國嗎?
不可以。 雇主懷疑外籍看護偷東西時,不能自行把移工送回國,也不能私下搜身、搜房間或扣留她的物品。移工是否被廢止聘僱許可、是否出國,由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判斷;竊盜是否成立,由警察、檢察官與法院依法認定。
雇主應該做的是下列 4 個步驟:
| 步驟 | 雇主要做的事 | 注意事項 |
|---|---|---|
| 1. 確認 | 排除家人移動、收錯地方等可能 | 不當面質問、不公開指控 |
| 2. 保留證據 | 列物品清單、備份監視器原始檔 | 不翻移工的房間或行李 |
| 3. 報警 | 到轄區派出所報案或撥 110 | 搜索與詢問交給警方 |
| 4. 通知仲介 | 請顧問協助雙方溝通與後續手續 | 調查期間照常給薪、提供食宿 |
東西不見,先排除哪些可能?
物品不見,不等於被看護拿走。 雇主在懷疑看護之前,建議先和家人確認下列情況,避免冤枉移工:
- 家人移動或借用:其他家人收起來、帶出門或拿去送修。
- 被看護者自己收起來:有失智症狀的長輩,可能把錢包、首飾藏起來後忘了位置,甚至以為東西被偷。
- 收納位置改變:大掃除、換季整理或搬動家具後,物品被收到別處。
- 其他人進出:訪客、維修人員或送貨人員曾進入家中。
確認後仍找不到,雇主可以透過仲介,用移工母語平和地詢問看護是否看過這件物品、最近是否整理過那個位置;目的是釐清經過,不是審問。
為什麼雇主不能自己搜房間、搜身或扣東西?
雇主沒有搜索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搜索原則上要用法官核發的搜索票;沒有搜索票時,要經受搜索人自願同意,並記載在筆錄(第 131 條之 1)。移工的房間是她的生活空間,雇主自行處理可能觸法:
| 雇主自己做的事 | 可能涉及的規定 |
|---|---|
| 搜身、翻移工的房間或行李 | 刑法第 307 條違法搜索罪: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
| 強迫移工打開行李、簽悔過書或解約書 |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
| 把移工鎖在房裡、不讓她外出、押送到機場 | 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
| 扣留移工的護照、居留證、手機或金錢 |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依第 67 條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依第 72 條可能被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依第 54 條,2 年內申請招募、聘僱可能不予許可 |
| 從薪資扣錢抵償損失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工資除依規定由移工負擔的項目外,應全額直接給付 |
| 在 LINE 群組、臉書公開指控 |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以文字散布,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
正確處理步驟:清點、保留證據、報警、通知仲介
- 先冷靜、清點物品。 把不見的物品列成清單,附上照片或購買發票,寫下最後看到的時間與位置。
- 保留證據。 監視器畫面要備份原始檔、不要剪輯;銀行帳戶或信用卡有異常交易,也一併下載紀錄。
- 報警,交給警方調查。 到轄區派出所報案或撥打 110,提供物品清單與證據。雇主與移工之間的竊盜案件(刑法第 320 條)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報案後由警察與檢察官依法偵辦。移工語言不通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99 條與第 100 條之 2,警察詢問應由通譯傳譯。
- 通知仲介。 請仲介顧問協助雇主與移工溝通、釐清事情經過,並說明之後的通報與文件手續。
- 照顧不要中斷。 調查期間聘僱關係仍在,雇主應依勞動契約照常給付薪資、提供食宿;家人也要先討論好長輩的照顧安排。
監視器裝在哪裡要注意。 建議只裝在客廳、走道、大門等共用空間,並事先告知移工;裝在移工的房間或浴室,可能觸犯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窺視竊錄罪。
外籍看護涉嫌竊盜,一定會被遣返嗎?
不一定,由勞動部依個案判斷。 《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6 款規定,外國人「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廢止其聘僱許可;依第 74 條,聘僱許可被廢止的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即令其出國。
「情節重大」不是雇主認定,也不是只要涉案就成立。監察院 109 年調查報告引述勞動部 108 年的函復:勞動部依社會秩序、勞動關係、人身安全的危害程度及違法次數、情節輕重等標準個案判斷,不是只看檢察官起訴或一審判決有罪。同一份報告也指出,部分依第 6 款作成的廢止處分曾被行政法院撤銷。
| 情況 | 聘僱許可 | 由誰處理 |
|---|---|---|
| 警方調查中、還沒有結果 | 仍然有效,移工照常工作 | 警察、檢察官 |
| 調查後查無實據 | 仍然有效 | 雇主與移工溝通後續 |
| 勞動部認定違法情節重大 | 廢止聘僱許可,移工依限出國 | 勞動部;雇主依限辦理出國手續 |
| 雙方同意提前結束聘僱 | 依合意終止程序處理 | 勞動部、地方勞工局 |
雙方不想繼續聘僱了,怎麼辦?
提前結束聘僱要依程序,不能叫移工收拾行李離開。 家事移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提前終止原則上需要雇主與移工雙方同意(可歸責於移工的情形,由地方勞工局依驗證程序認定):
- 移工想留在台灣:雇主同意移工轉換雇主,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 移工想回國: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8 條,雇主要在移工出國前通知地方勞工局(通知書在合意終止日 14 日前送達),由勞工局探求移工真意並驗證。
- 書面通知:聘僱關係終止時,依《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雇主要在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移民署及警察機關;完成驗證、取得證明書的,視同已通知。
移工不同意終止時,雇主不能強迫,可以請地方勞工局協調;雇主與移工也都可以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詢問。轉出與解約流程見外籍看護不適任想換人;不能為了換人謊報失聯,見外籍看護失聯怎麼辦。之後聘用新看護,雇主可以在國外引進與國內承接兩種聘用方式中二選一。
平時怎麼避免物品糾紛?
- 貴重物品上鎖:現金、首飾、存摺與印章收進上鎖的抽屜或保險箱。
- 長輩的錢由家人管理:看護代買用品用固定的零用金,搭配記帳本與收據,每週對帳一次。
- 到職時說清楚:透過仲介用母語說明家中物品的放置習慣,以及哪些櫃子不必整理。
- 薪資按時給付:依規定提供中文與移工母語的薪資明細表,減少金錢上的誤會。
到職時的安置與交接見外籍看護入境後要辦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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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之間有誤會時,有第三方協助比較容易釐清。華聯國際人力的顧問可以:
- 用中文與移工母語,協助雇主與移工溝通、整理事件經過
- 說明報警後的流程,以及終止聘僱、轉換雇主或返國的通報與文件
- 依法提供書面收費明細,相關手續事先說清楚
想先討論怎麼處理,可以聯絡華聯或撥打 02-2766-0165,諮詢不收費。
常見問題
懷疑外籍看護偷東西,可以直接叫她回國嗎?
不可以。雇主不能自行決定送移工回國。移工是否被廢止聘僱許可,由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6 款個案判斷;雙方想提前結束聘僱,要依合意終止程序辦理,移工回國前須由地方勞工局驗證移工真意。
可以趁看護不在時,檢查她的房間或行李嗎?
不可以。雇主沒有搜索權,私下搜身、翻移工的房間或行李,可能觸犯刑法第 307 條違法搜索罪。搜索原則上要有法官核發的搜索票,或經移工本人自願同意並記載在筆錄。懷疑物品被拿走時,請報警處理。
看護承認拿了東西,也還回來了,還要報警嗎?
是否報案由雇主決定。雇主與移工之間的竊盜案件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報案後會由警察與檢察官依法偵辦。不論是否報案,都不能扣留移工的證件或財物、從薪資扣錢,也不能強迫解約;是否繼續聘僱,可以請仲介協助雙方溝通。
可以從看護的薪水扣錢賠償損失嗎?
不可以自行扣。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工資除依規定由移工負擔的項目外,應全額直接給付。雇主要求賠償,應透過調解或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處理。
外籍看護被判竊盜有罪,一定會被遣返嗎?
不一定。依監察院 109 年調查報告引述的勞動部說法,勞動部依社會秩序、勞動關係、人身安全的危害程度及違法次數、情節輕重個案判斷是否屬「情節重大」;認定情節重大而廢止聘僱許可時,依《就業服務法》第 74 條,移工原則上應即出國。實際以勞動部審查為準。
警察調查期間,還要付看護薪水嗎?
要。調查期間聘僱關係沒有終止、聘僱許可仍然有效,雇主應依勞動契約照常給付薪資、提供食宿,移工也照常工作。
家裡可以裝監視器嗎?
可以裝在客廳、走道、大門等共用空間,並事先告知移工。不要裝在移工的房間或浴室,否則可能觸犯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窺視竊錄罪。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4、56、57、67、72、73、7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304、307、310、315 條之 1、320、324、338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 99、100 條之 2、128、131 條之 1)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68、69 條)
- 監察院:109 年 6 月 3 日調查報告(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6 款「情節重大」認定,引述勞動部 108 年 12 月 3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80517135 號函)
- 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111-04-29 修正)
- 勞動部:專線 1955 服務對象包括外籍勞工、雇主及一般民眾
法規與費用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本頁核對日期 2026-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