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說家裡有鬼、晚上不敢睡,雇主該先做什麼?
雇主要先關心,不要取笑,也不要責罵。 看護說有鬼時,雇主不必先判斷有沒有鬼,要先處理的是「看護很害怕、睡不好」這件事。害怕是真實的感受,長期睡不好也會影響看護的健康與照顧品質。
雇主可以找不趕時間的時段,請看護說說看:從何時開始、在哪個房間、聽到或看到什麼,並記下日期與情形。
看護說想換雇主,有時是累積的不安說不出口。 轉換雇主是指移工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改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先找出害怕的原因,很多情況調整後,看護就能安心留下。
外籍看護害怕、睡不好,常見原因有哪些?
外籍看護說「怕」的背後,常是環境、睡眠、壓力或夜間照顧負擔的問題。
| 可能原因 | 可以觀察的跡象 | 可以先做的調整 |
|---|---|---|
| 剛到新環境、想家 | 到職前幾個月常發呆或哭 | 讓看護與家人視訊,依契約休假 |
| 房間太暗或有聲響 | 冷氣、水管、風聲讓人半夜驚醒 | 留小夜燈,檢查門窗與噪音來源 |
| 夜間照顧打斷睡眠 | 長輩一晚叫人好幾次 | 家人分擔夜班,使用呼叫鈴與輔具 |
| 長輩夜間躁動、說看到人 | 傍晚後長輩喊叫、混亂 | 請長輩的主治醫師評估夜間症狀 |
| 房間的過往讓人不安 | 房間是家人過世前住的 | 換房或調整擺設,尊重信仰習慣 |
| 身心壓力或身體不適 | 食慾變差、頭痛、長期失眠 | 帶看護就醫 |
長輩夜間躁動是容易被忽略的原因。 失智或意識混亂的長輩,傍晚到夜間可能出現躁動、混亂、幻覺等情形,一般稱為日落症候群(也稱黃昏症候群)。看護夜裡面對長輩喊叫、說房間有人,很容易害怕;建議請醫師評估長輩症狀,也讓看護知道這不是她的錯。
雇主可以先做哪些調整,讓看護睡得安心?
能調整的先調整,通常比直接換人省時間。
- 環境:房間留小夜燈、確認門鎖正常;必要時換房,或調整與長輩房間的距離。
- 作息:長輩夜裡需要照顧時,家人輪流分擔幾晚,白天讓看護補眠;休假依契約安排,見外籍看護休假與加班費。
- 溝通:請仲介顧問用移工母語聊,很多心事用母語才說得出口;看護禱告、擺放宗教物品等信仰習慣,雇主尊重即可。
- 就醫:失眠、食慾差持續,帶看護就醫,見外籍看護生病住院怎麼辦。
提供安全、能休息的住處,本來就是雇主的責任。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3 條,雇主要確實執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計畫書須規劃住宿的安全衛生與人身安全、健康保護。
如果害怕的原因跟人身安全有關,怎麼辦?
看護害怕的如果是「人」,例如有人半夜進房、被言語或肢體騷擾,雇主要當成安全問題處理。 先讓看護與對方分開、晚上能鎖門休息,記下時間與經過,並聯絡仲介顧問協助。
移工可以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勞動部說明,1955 專線 24 小時全年無休,提供中文及印尼語、越南語、泰語、英語服務。移工遭受性騷擾、暴力毆打等人身侵害,可以依程序申請轉換雇主,實際以勞動部審查為準。
外籍看護說想換雇主,可以自己決定換嗎?
不可以。外籍家庭看護工原則上不得轉換雇主,要符合法定情形並經勞動部核准才能轉換。 依《就業服務法》第 53 條第 4 項與第 59 條第 1 項,可以轉換雇主或工作的情形有 4 款:
| 第 59 條第 1 項 | 條文內容 | 家庭看護的常見情況 |
|---|---|---|
| 第 1 款 |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 | 長輩過世 |
| 第 2 款 | 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 | 家庭看護不適用 |
| 第 3 款 | 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 | 雇主未依約付薪,契約已終止 |
| 第 4 款 |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 | 如移工遭人身侵害,由勞動部個案認定 |
經原雇主同意,也是家庭看護轉換的方式。 《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第 2 項第 3 款提到家庭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勞動部「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也列有這項轉換理由;原雇主同意後,仍要依程序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期滿前 2~4 個月,雙方也可協議不續聘、辦理期滿轉換。
單純害怕或睡不好,不屬於第 59 條第 1~3 款的情形,是否屬第 4 款由勞動部個案認定。 雇主不同意、勞動部也未核准時,移工不能自己換雇主;雙方有爭議,可以請地方勞工局協調。
雇主同意讓看護轉換,流程怎麼走?
雇主同意時,要依《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辦理。 建議先由仲介顧問用移工母語確認看護想留台換雇主,還是想回國。
| 看護的選擇 | 主要程序 | 重要期限 |
|---|---|---|
| 留台轉換雇主 | 看護簽同意轉換證明書,原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就業服務站媒合 | 轉換作業期間 60 日,特殊情形經核准可延長 60 日一次 |
| 已有合適的新雇主 | 看護、原雇主與符合資格的新雇主簽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 | 新雇主在合意日起 3 日內通知地方政府,翌日起 15 日內申請許可 |
| 想回國 | 合意終止,通知地方政府驗證看護真意 | 合意終止日 14 日前送件 |
申請轉換時,雇主要選聘僱關係從哪天終止。 勞動部表單有 2 種選擇:指定日期終止,從那天起廢止聘僱許可,看護等待轉換期間不能工作;或到依規定無法出席協調會、無法轉換的翌日起才終止,等待期間仍可工作。聘僱關係終止時,依《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雇主要在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未通知依第 68 條可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完整步驟見外籍看護轉換雇主流程。
看護轉出後,下一位看護怎麼安排?
原看護經雇主同意轉換、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廢止聘僱許可逾 1 個月仍未被接續,雇主可以依《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第 2 項第 3 款申請遞補;原聘僱許可剩不到 6 個月,不予遞補。 取得名額後,新看護從國外引進或國內承接二選一:
| 聘僱方式 | 到宅時間 | 適合的家庭 |
|---|---|---|
| 國外引進 | 約 2~3 個月 | 想依照顧需求,從較多人選中挑選 |
| 國內承接 | 約 7~14 天 | 想聘用已在台灣工作、熟悉照顧環境的移工 |
換人期間,雇主有 3 件事不能做:
- 強迫看護解約或直接送回國:安排出國前,要經地方政府驗證移工真意(《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8 條)。
- 扣留護照、居留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依第 67 條可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聘僱許可廢止後還讓看護照顧長輩:違反第 57 條第 1 款,依第 63 條可處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需要協助,可以找華聯聊聊
看護說害怕、想換雇主時,雇主常不確定該先調整還是先辦手續。華聯國際人力的顧問可以用中文與移工母語協助雙方溝通;需要轉換或另聘時,顧問協助文件與流程,並依法提供書面收費明細。
諮詢不收費。可以撥打 02-2766-0165,或透過聯絡華聯留下聯絡方式,和顧問討論適合家裡的做法。
常見問題
看護說家裡有鬼、晚上不敢睡,雇主該怎麼回應?
先關心,不要取笑或責罵。請看護說明從什麼時候開始、在哪個房間、聽到或看到什麼,並把日期記下來;再檢查房間是否太暗或有聲響、夜間照顧是否打斷睡眠、長輩夜裡是否躁動。能調整的先調整,例如留小夜燈、換房間、家人分擔夜間照顧,也可以請仲介顧問用移工母語溝通。
外籍看護可以因為害怕、睡不好就換雇主嗎?
不能自己決定換。依《就業服務法》第 53 條與第 59 條,外籍家庭看護工要有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契約、其他不可歸責於移工的事由等法定情形,並經勞動部核准才能轉換;經原雇主同意的,也可以依程序向勞動部申請轉換。單純害怕或睡不好不屬於第 59 條第 1~3 款的情形,是否屬第 4 款由勞動部個案認定。
雇主同意讓看護轉換,之後還能再申請看護嗎?
可以。依《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第 2 項第 3 款,家庭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 1 個月未被接續,雇主可以申請遞補;原聘僱許可剩不到 6 個月不予遞補,要改為重新申請招募許可。新看護從國外引進或國內承接二選一。
看護說想回國,雇主可以直接幫她買機票送回去嗎?
不可以直接送回國。聘僱關係因合意終止而出國,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8 條與勞動部驗證程序,雇主要在合意終止日 14 日前通知移工工作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由勞工局探求移工真意並驗證,取得證明書後才安排出國(預定在聘僱許可期滿前 14 日內出國等情形免驗證)。
看護等待轉換期間,可以繼續照顧長輩嗎?
要看雇主申請時選擇的終止方式。選擇指定日期終止聘僱關係,從那天起廢止聘僱許可,看護等待轉換期間不能工作;選擇到依規定無法出席協調會、無法轉換的翌日起才終止,看護等待期間仍可以繼續工作。聘僱許可廢止後還讓看護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依第 63 條可處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看護晚上要起來照顧長輩,睡眠時間怎麼安排?
家事移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息依勞動契約。勞動部說明,經來源國驗證的勞動契約,必載事項包含雇主應提供足夠休息時間、每 7 天應給 1 天休假。長輩夜裡需要多次照顧時,建議家人輪流分擔幾個晚上、白天讓看護補眠,並使用呼叫鈴、合適的輔具減少夜間起身次數。
看護說害怕的是家裡的人,雇主該怎麼處理?
當成安全問題處理。先讓看護和對方分開、確保看護晚上可以鎖門休息,把看護描述的時間與經過記下來,並聯絡仲介顧問協助了解。移工可以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 為 24 小時全年無休,提供中文及印尼語、越南語、泰語、英語服務;移工遭受性騷擾、暴力毆打等人身侵害,可以依程序申請轉換雇主,實際以勞動部審查為準。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3、56、57、58、59、63、67、68 條;114-01-20 修正)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法定情形)
- 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2、7、8、11、17、19、20、23 條;115-04-11 修正)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33、68 條;114-12-30 修正)
- 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111-04-29 修正)
-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AF-T17 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1140601 版,中越雙語)
- 勞動部:1955 專線春節服務不打烊(2019-01-31,24 小時、多語服務)
- 勞動部:雇主應履行契約義務,讓外籍家庭看護工每週休假一天(2018-06-10)
- 元氣網疾病百科:日落症候群(衛福部桃園醫院神經內科主治醫師審稿)
法規與費用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本頁核對日期 2026-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