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看護者過世後,外籍看護的聘僱許可會怎樣?
被看護者過世後,外籍看護不能再以原本的聘僱許可留在家中工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被看護者往生時,聘僱許可也將同步失效,雇主應在往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勞動部辦理通報,再依移工意願協助轉換雇主或返國。
依《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屬於不可歸責於移工的事由,移工經勞動部核准後可以轉換雇主。轉換雇主是指移工離開原雇主,由另一位符合資格的雇主接續聘僱,移工不必先出國。家庭看護、家庭幫傭與機構看護屬於同一工作類別,移工可以轉到這些工作。
家屬有哪些選擇?
被看護者過世後,家屬通常有 3 種安排,取決於移工本人的意願,以及家中是否還有符合資格、需要照顧的長輩:
| 選擇 | 適合情況 | 怎麼辦 | 期限 |
|---|---|---|---|
| 協助移工轉換雇主(轉出) | 移工想繼續在台灣工作 | 向勞動部通報並附移工同意轉換的證明,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媒合 | 轉換作業 60 日,特殊情形可延長 60 日一次 |
| 協助移工返國 | 移工想回家 | 經移工同意,辦理出國手續 | 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 14 日內 |
| 由家中另一位長輩接續聘僱 | 另一位家人也符合聘僱外籍看護的資格 | 先取得這位長輩的申請資格,再依程序以合意接續聘僱同一位移工,例如移工、原雇主、新雇主三方合意 | 三方合意翌日起 15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 |
接續聘僱是指新雇主依轉換程序,接手聘僱一位已在台灣工作的移工。勞動部提醒,被看護者要先具備法定資格,否則不會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另一位長輩已滿 80 歲時可免醫療機構評估(見80 歲免巴氏量表),其他情況可先做資格自我檢查。應附文件實際以勞動部審查為準。
被看護者過世後的處理時間軸
被看護者過世後,雇主有兩個法定期限:往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勞動部通報,以及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 14 日內協助移工轉換或返國。建議越早送件越好。
- 1
往生當天起:通知仲介,讓移工安心
先通知仲介,請雙語人員向移工說明接下來的安排。移工可以協助治喪,但不要再請移工照顧其他家人或做家事。死亡證明書請多備幾份影本。
所需時間:往生當天
- 2
建議 7 天內:確認移工意願、備妥文件
和移工確認想轉換雇主還是返國,並請移工簽署同意轉換的證明文件。家中若有其他長輩需要照顧,也請仲介一併評估資格。
所需時間:建議一週內
- 3
30 日內:向勞動部辦理通報
這是法定期限。雇主檢附申請書、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書與移工同意轉換的證明文件,向勞動部辦理通報。越晚通報,就業安定費算得越久。
- 4
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 14 日內:協助轉換或返國
勞動部會核發廢止聘僱許可函。雇主收到後,依移工意願協助轉換雇主,或經移工同意辦理出國手續。
- 5
轉換作業 60 日:移工等待新雇主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每週召開協調會議,為移工媒合新雇主。轉換作業期間為 60 日,特殊情形經勞動部核准可延長 60 日一次;這段期間移工的住宿、伙食仍由原雇主負責。
所需時間:最長 60~120 日
- 6
結束後:結清費用、辦理退保
結清薪資等款項,辦理健保與職災保險退保。移工返國的,雇主要在出國後 30 日內檢具出國證明文件通知勞動部。
等待轉換期間,移工可以做什麼?薪水和住宿誰負擔?
等待轉換期間,移工可以協助治喪事宜,但打掃、照顧小孩或照顧其他長輩,都屬於聘僱許可以外的工作。勞發署特別說明,就算移工和家中其他長輩感情很好,也不能直接留下來工作。
違規罰則:指派移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與第 68 條,可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聘僱許可廢止後仍讓移工工作,屬於聘僱許可失效的外國人,依同法第 63 條可處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依勞動部函釋,移工在等待轉換或辦理出國期間沒有提供勞務,雇主沒有給付薪資的義務;但住宿、伙食等生活照顧仍由原雇主負責,直到移工轉換到新雇主或返國為止。原雇主委託仲介安置時,膳宿費用由雇主與仲介協商。
移工最多可以等多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轉換作業期間是 60 日,特殊情形經勞動部核准可延長 60 日,以一次為限。期間屆滿仍找不到新雇主時,原雇主要在協調會議翌日起 14 日內,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
就業安定費、健保、職災保險什麼時候停?
就業安定費算到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的前一日為止,健保與職災保險則由雇主辦理退保(就安費計算詳見就業安定費說明):
| 項目 | 何時停止 | 雇主要做的事 |
|---|---|---|
| 就業安定費(每月 2,000 元) | 算到廢止聘僱許可前一日;不滿一個月按實際日數計算 | 已溢繳的部分,可以檢具申請書與證明文件申請退還 |
| 全民健保 | 取得勞動部核准廢止(或接續)聘僱函後辦理退保轉出 | 檢附退保申報表與該函文,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辦理;當月最後一天退保轉出者,仍要繳全月保費 |
| 職災保險 | 依法於離職當日停止 | 離職當日通知勞保局退保 |
費用怎麼結算?薪資、加班費、返國機票
費用結算的原則是:實際工作的日子付足薪資,契約約定的項目照約定處理,證件與財物全數交還。月薪 20,000 元換算一天約 667 元。
- 薪資:至少付到移工實際提供勞務的最後一天,協助治喪的日子建議一併計薪
- 休假日加班費:契約約定的休假日如果移工有上班、還沒結清,要一併補足,算法見外籍看護休假與加班費
- 返國機票與契約終止相關費用:依勞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處理,各來源國的契約版本不同,請仲介逐條對照
- 護照、居留證與個人財物:全部交還移工本人;非法扣留或侵占可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最後一期就業安定費、健保費:依實際天數與繳款單結清
結算金額建議做成雙語明細,當面說明並請移工簽名確認。
雇主本人過世(不是被看護者)怎麼辦?
雇主過世、但被看護的長輩仍需要照顧時,處理方式和被看護者過世不同。依轉換程序準則第 17 條,與被看護者有親屬關係的人,可以在原雇主過世之日起 60 日內直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同一位移工,並在同一期限內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以及繼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等。
| 比較項目 | 被看護者過世 | 雇主過世(長輩仍需照顧) |
|---|---|---|
| 法律依據 | 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移工可轉換雇主 | 轉換程序準則第 17 條:親屬可直接申請接續聘僱 |
| 移工還能照顧原長輩嗎 | 照顧對象已過世,也不能改照顧其他家人 | 可以,由親屬接手當雇主,照顧對象不變 |
| 期限 | 往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勞動部通報;收到廢聘函 14 日內協助轉換或返國 | 雇主過世之日起 60 日內申請接續聘僱,並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
| 誰可以接手 | 其他符合資格的新雇主,經轉換媒合或合意接續聘僱 | 被看護者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親屬 |
| 就業安定費 | 算到廢止聘僱許可前一日 | 新雇主從原雇主過世之日起繳納 |
| 沒有人接手時 | 移工轉換雇主或返國 | 移工同樣可依第 59 條轉換雇主或返國 |
長輩自己就是雇主時,雇主過世即是被看護者過世,請依前述 30 日通報流程辦理。
移工也會難過:家屬怎麼和移工溝通?
移工每天陪在長輩身邊,長輩離開時,移工同樣失去一位朝夕相處的人,也會擔心自己的去留。家屬多一句說明,後續會順利很多:
- 給移工道別的時間:可以邀請移工參加告別式,並尊重其宗教習慣。
- 用移工聽得懂的語言說明:請仲介雙語人員解釋時程,以及轉換或返國兩種選擇。
- 不要要求移工立刻搬走:轉換或返國前,原雇主仍要負責食宿。
- 寫幾句照顧表現的說明:對移工找下一位雇主很有幫助。
家中另一位長輩也需要照顧、但無法接續聘僱原本的移工時,可以考慮國內承接在台轉換中的移工,約 7~14 天可上工;完整步驟見外籍看護申請流程。
常見問題
長輩過世後,看護可以留下來照顧家裡另一位長輩嗎?
不能直接留下來。原本的聘僱許可是為了照顧過世的長輩,改照顧其他家人屬於許可以外的工作。另一位長輩若也符合申請資格,可以先取得資格,再依轉換程序以合意接續聘僱方式繼續聘僱同一位移工;勞動部核准前,移工不能先開始照顧。
被看護者過世後,多久內要向勞動部通報?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雇主應自被看護者往生之日起 30 日內,檢附死亡證明書等文件向勞動部辦理通報;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 14 日內,依移工意願協助轉換雇主或返國。建議儘早辦理。
等待轉換的期間,還要付看護薪水嗎?
依勞動部函釋,移工在等待轉換或出國期間沒有提供勞務,雇主沒有給付薪資的義務;但移工的住宿、伙食仍由原雇主負責,直到移工轉換到新雇主或返國為止。實際工作到哪一天,薪資就要付到哪一天。
被看護者過世後,就業安定費什麼時候停繳?
就業安定費算到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的前一日為止,不滿一個月依實際日數計算;已溢繳的部分可以申請退還。越早通報,就安費越早停止計算。
移工一直找不到新雇主怎麼辦?
轉換作業期間是 60 日,特殊情形經勞動部核准可延長 60 日一次。期間屆滿仍無法轉換時,原雇主要在協調會議翌日起 14 日內,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
雇主過世,但被看護的長輩還在,看護要轉出嗎?
不一定。與被看護者有親屬關係的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可以在原雇主過世之日起 60 日內直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移工可以繼續照顧原本的長輩。
移工想直接回國,雇主要做什麼?
經移工同意,雇主在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 14 日內辦理出國手續,並在移工出國後 30 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與出國證明文件通知勞動部。返國機票等費用依勞動契約約定處理。
資料來源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被照顧人往生後應注意事項(2023-10-26)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被看護人往生時,雇主應安排移工轉出事宜(2022-07-22)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5、57、59、63、67、68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2、8、11、17、19、20、30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9、71 條)
- 健保署:雇主申報外籍移工投(退)保健保 Q&A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2、13 條)
-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移工於轉換雇主等待期間,膳宿費用應由誰負擔?
法規與費用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本頁核對日期 2026-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