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外籍看護保管護照合法嗎?
不可以。雇主為了怕看護失聯而收走護照、居留證,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違法。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違反者依第 67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 72 條第 2 款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的一部或全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防制強迫勞動及落實公平招募專區」(2026 年 9 月 24 日更新)說明,以「怕移工失聯」等理由代為保管移工護照,涉及國際勞工組織(ILO)強迫勞動指標七「扣留身分文件」,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57 條第 8 款。
判斷是否非法扣留,重點在移工能不能隨時拿回自己的證件。 勞委會(現勞動部)92 年 4 月 24 日勞職外字第 0920202991 號函曾說明,移工請求返還證件或財物,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或把東西當成自己的來處置,就屬非法扣留或侵占。這份函引用的 91 年令已在 99 年廢止,勞發署近年的說明也更嚴格。
扣留外籍看護護照,會有哪些處罰?
扣留移工證件不只會被罰鍰,還會影響聘僱許可與之後 2 年的申請。 雇主與仲介涉及的規定如下:
| 情形 | 依據 | 後果 |
|---|---|---|
| 雇主非法扣留或侵占移工的護照、居留證或財物 |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第 67 條 | 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 同上 |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第 2 款 | 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 申請日前 2 年內曾有上述情形 | 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2 項 | 不予核發招募、聘僱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已核發的招募許可得中止引進 |
| 雇主違反員工意思留置證明文件,或扣留財物 |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3 款、第 67 條 | 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 仲介違反雇主或移工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 |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0 款、第 67 條 | 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 利用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1 條第 2 項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最後一列屬刑事責任,須符合其他要件,由司法機關個案認定。
看護自己請我保管,可以嗎?
建議雇主不要接下保管,改用上鎖抽屜,讓看護自己保管證件。 勞委會 93 年 8 月 12 日勞職外字第 0930204260 號函曾認為,雇主經外國人同意保管護照、且沒有拒不返還等情形,不該當《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8 款,並說明同意應出於自由意志、以書面為宜。這份函同樣以已廢止的 91 年令為基礎,現在是否仍適用,實際以勞動部認定為準。
雇主不宜接下保管的理由有 3 個:
- 自由意志很難證明:移工與雇主同住、工作也依靠雇主;雇主先開口說「我幫你收」再請移工簽名,容易被認為不是自願。
- 主管機關傾向由移工隨身攜帶: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90 年 2 月 2 日(90)職外字第 0030405 號函指出,外國人依法應隨身攜帶護照或居留證,雇主不宜代為保管。
- 修法方向是禁止代為保管:見文末「2026 年修法」一節。
看護一再請託時,可以先請仲介顧問用移工母語了解原因,例如擔心弄丟,再一起找替代做法。辦手續必須暫時經手證件時,至少做到:
- 交出與歸還都簽收:寫明日期、用途,雙方簽名。
- 辦完立即歸還:移工要拿回時不附條件,不要求說明用途、不限休假日才能拿。
- 只在辦手續期間經手:平常由移工自己帶著。
為什麼護照、居留證要讓移工自己帶著?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8 條規定,14 歲以上的外國人在台停留、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移民署或其他依法有權責的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可以要求出示。 看護陪長輩就醫或休假出門,都應帶著居留證。
外籍看護的居留證是移工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不是雇主的財產。 居留證延期或異動可委託仲介代辦,辦完應歸還本人,流程見外籍看護居留證展延。
不想保管又怕證件弄丟,有什麼替代做法?
穩妥的做法是協助移工把證件保管好,而不是由雇主收走。
| 做法 | 怎麼做 |
|---|---|
| 上鎖抽屜或小保險箱 | 放在移工自己的房間,鑰匙或密碼由移工自己保管 |
| 留存影本 | 經移工同意留存影本,供辦手續與遺失補辦參考;正本由移工保管,影本要收好 |
| 手機存照片 | 移工自己拍照存在手機,遺失時方便查號碼 |
| 外出用證件袋 | 居留證放在拉鍊袋,跟錢包分開放 |
外籍看護遺失護照,要由移工本人親自向移民署申報。 依移民署說明,移工本人到各縣市服務站、專勤隊或國境事務隊申請遺失紀錄證明,準備護照以外的身分證明文件與 2 吋照片 2 張;取得新護照後,再向居留地服務站辦理護照資料異動。外僑居留證遺失補發要附遺失切結書或報案證明,規費每件 500 元。
擔心看護失聯,有哪些合法的預防方法?
扣證件不是預防失聯的合法方法,降低失聯風險要從勞動條件與溝通著手。
- 薪資依約準時足額給付:家庭看護月薪 20,000 元,按時給付並留下紀錄。
- 休假依約安排:休假日由移工自由安排,不鎖門、不禁止外出,細節見外籍看護休假與加班費。
- 有問題早點講開:透過仲介顧問用移工母語溝通,別讓誤會累積;移工也可以撥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反映。
- 財物也讓移工自己管:第 57 條第 8 款也包括財物,勞發署提醒不能沒收移工手機;存摺、提款卡也建議由移工自己保管。
移工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時,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應在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移民署及警察機關。 完整處理順序與遞補條件見外籍看護失聯怎麼辦。
2026 年修法:移工同意也可能不能代為保管
行政院 2026 年 4 月 9 日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 5、40、57 條等),擬明定雇主與仲介不得「代為保管」勞工的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 勞動部新聞稿說明,違反者處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仲介情節嚴重可處停業 1 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勞發署 2026 年 9 月 24 日的說明仍是「函請立法院審議中」,要等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後才施行。雇主現在就改由移工自己保管證件,修法上路後也不必再調整;實際規定以公布施行的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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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雇主可以幫外籍看護保管護照嗎?
不可以為了怕看護失聯而收走護照、居留證。依《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與第 67 條,雇主非法扣留移工證件可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勞發署 2026 年也說明,以怕失聯為由代為保管涉違法。護照與居留證應由移工本人保管,外出時隨身攜帶。
看護自己簽了委託保管同意書,雇主保管就沒問題嗎?
不一定,同意書不是免責條款。勞委會 93 年 8 月 12 日勞職外字第 0930204260 號函曾認為,移工在自由意志下書面同意、要拿回時立即歸還,才不構成非法扣留;但這份函依據的 91 年令已在 99 年廢止,現在是否仍適用,實際以勞動部認定為準。雇主先開口要求、或移工要拿回時被拖延,都可能違法;2026 年的修法草案也擬禁止雇主代為保管。建議改用上鎖抽屜,由看護自己保管。
看護要拿回護照,雇主可以要求先說明用途或等休假再還嗎?
不可以。移工要拿回自己的證件,雇主應立即歸還,不能附加條件。依勞委會 92 年 4 月 24 日勞職外字第 0920202991 號函的說明,移工請求返還而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就可能構成非法扣留。
雇主可以留存看護的護照、居留證影本嗎?
可以在移工同意下留存影本,辦理聘僱手續與證件遺失補辦時都用得到,正本則由移工自己保管。影本有個人資料,要收在固定地方、不要外流。
仲介可以把移工的護照收在公司嗎?
仲介受移工委託辦理居留證延期等手續時,可以暫時經手證件,辦完應歸還本人,不應長期收在公司。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雇主或移工的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依《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67 條,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外籍看護的護照弄丟了怎麼辦?
移工本人要親自到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專勤隊或國境事務隊申報護照遺失,準備護照以外的身分證明文件與 2 吋照片 2 張;取得新護照或旅行證件後,再向居留地服務站辦理護照資料異動。外僑居留證遺失補發要附遺失切結書或報案證明,規費每件 500 元。
禁止代為保管證件的修法通過了嗎?
勞發署 2026 年 9 月 24 日的說明仍是立法院審議中。行政院 2026 年 4 月 9 日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 5、40、57 條等條文),擬明定雇主與仲介不得代為保管勞工的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違者處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草案要經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後才施行。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40、54、56、57、67、72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8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1 條)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職外字第 0920202991 號函(92-04-24,非法扣留或侵占之意涵)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職外字第 0930204260 號函(93-08-12,委託護照保管同意書)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職外字第 0910205053 號令(91-07-22,已於 99-07-30 廢止)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90)職外字第 0030405 號函(90-02-02,雇主不宜代外勞保管護照)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防制強迫勞動及落實公平招募專區(2026-09-24 更新)
- 勞動部:勞動部修正就業服務法 防制強迫勞動接軌國際(2026-04-09)
- 行政院:政院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6-04-09)
- 內政部移民署:如何申請外國護照遺失紀錄證明
-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移工線上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或異動登記送件須知
法規與費用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本頁核對日期 2026-10-19。
